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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霸問題的個人淺見

今天新聞播出,市民於自家車庫鐵門上書寫"車庫門前請勿停車"-居然變成違法行為,將會被政府機關取締懲罰.政府機關出面說明,只有合法申請建造的車庫,才能申請於車庫前劃設紅線禁止停車.相信看了這一則新聞的許多觀眾,心中都是與我一樣的好奇:公務機關這樣的做法,最終將會是解決問題,還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,產生更多無謂的糾紛?

可以預期的結果可能是: 1.雷厲風行一陣子之後,不了了之,恢復成為目前狀態.2.車主自行移除

 

前年我在本網站部落格寫了一篇"性工作者,該不該合法化?"引發許多網友的贊同,事隔一年多,現在台北市政府,終於開始考慮,讓性工作者,能夠安心而又合法的生活下去.

我支持性工作者該合法化的理由,十分單純,我們只要將心比心,就會恢復一點點的同情心,讓這些不得以,選擇性服務為工作者,安心的工作.不論政府如何的打壓,輿論如何抵制,社會對於性工作者的須要,是不能抹煞的事實。大處喊打抵制的結果,也只不過使得這類行業地下化,不但政府抽不到稅收,地下工作的結果,更是散佈各種性病,甚至於愛滋病的溫床。

如果性工作合法化,政府不但能夠更為嚴密的控制傳染病,還能增加稅收,何樂而不為?

佔用住家旁停車格的問題

記得有一次,與朋友全家一起外出郊遊,回程先到朋友家小憩.到達他家的時候,身為大學教授的這位朋友,如同其他的路霸一樣,先把占住停車位的幾個花盆移開,然後才安心的停好車,進入自己的家中.想想看,即使是身份如大學教授者,卻仍然不免會有路霸行為,到底是誰的錯?關於路霸問題,理想的解決方式,我認為,還是該往人性方面考量,進行大禹疏導治水,而非是鯀所主導的圍堵治水方案.

我的想法就是,使用者付費的觀念.既然路霸們習慣於將公有路面,占為己有,那何不順水推舟,把使用權分時段,租賃給這些路霸,讓原先違法或是違反道德的作為,就地合法,成為正正當當的行為,豈不善哉!

這個租賃方案,對於沒法負擔門前停車位的住戶並無妨礙,因為他們仍可選擇過原來的日子,下班後自行尋找停車位解決問題.

至於擺設路障自私做法的預防則更簡單:大幅提高舉報獎金,更可同時提高這種熱心兼職的就業機會,是否可行?

請看我們街頭的小販,辛苦討生活,躲警察的日子,是不是很痛苦?正義之士可能會振振有詞的呼籲政府,加強取締這些流動攤販.問題是,我們本身,不須要這些攤販的服務嗎?流動攤販既然違法,被警察追得滿街跑,如何課得稅捐? 美國算是非常法治的國家,記得我去紐約開會的時候,大街上的每個十字路口,容許兩個合法小販在對街設立,販賣一些水果,點心與咖啡等雜物,住在旅館裡的過客們,許多人都跟我一樣,一早上就下樓,向這些小販買早點,便宜又新鮮.

如果在台北市,常常有流動攤販的一些街頭,就讓流動攤販合法管制,由市政府收受租金,不是蠻好嗎?

同樣的道理,如果您住家門前有停車空間,理所當然的,您可能會希望,自己擁有使用這個停車位的優先權,依照目前政府的法律,即使願意花錢租賃,卻是於法無據,逼得許多有頭有臉的社會賢達,為了一己的方便,成為電視新聞報導的路霸,確實不應該、不值得,但是也很無奈.

如果台北市政府,能夠立法開放,讓住戶在使用者付費的條件之下,合法的優先使用,最靠近自己住家的停車空間,則不但對市政府的財政,多少也有些扈助,猜想也可順利的解決了路霸問題.

有停車格不停,卻停在停車位旁邊--怪異現象!!

在台北街頭,處處都可以見到這種場景:明明有收費停車格在旁邊,可是許多人就是不停,而選擇停在停車格近旁的馬路邊。收費員過來開單的時候,僅能就停車格裡停好的車輛開收費單,見到停車格外的車輛,反而無法收到任何費用,這樣是合理的嗎?現行的作法,不是鼓勵市民違規嗎?

在我的觀念裡,不論是否停在停車格中,任何人將自己的車子,停在任何不屬於自己的停車位上,就應該付出代價,這就是俗話所說使用者付費的觀念。

既然如此,那麼把車子停在公有的土地上,當然應該付費給政府,不應該是免費停車,不是嗎?如果我是市長,就要設法改善:除了盡量畫出更多的停車格之外,所有停在停車格裡的車子,固然是依照規定收費,所有停在停車格之外的車輛,照樣貼上標籤,按時間計費,費用應該要比停車格中的車子還要更高,這樣才公平,不是嗎?